北京物资学院本科学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1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对本科生的学业管理,提高对学生学业的指导性、预见性,通过学校、学生及其家长三方面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升本科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物资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业警示是指学校依据学籍管理办法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统计,对学生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学习问题和学业困难进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补救和防范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学业警示不是纪律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条 学业警示范围指的是我校第一至第三学年(含)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业警示分为两个等级:学业预警、留级处理。
第三条 学业预警于每学期开学初补考后进行。学生必修课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本学期应修必修课总学分33.0%(按学分计算)及以上的,学校对学生给予学业预警。
第四条 留级处理于每学年开学初补考后进行。学生必修课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本学年应修必修课总学分66.0%(按学分计算)及以上的,学校对学生给予留级处理。
第五条 各学院每学期和每学年开学初补考登录分数后一周内确定学业警示学生名单,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各学院填写并签发《北京物资学院学业预警通知书》、《北京物资学院留级处理通知书》,负责通知学生和家长,并做好回执和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六条 受到学业警示留级处理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拒不办理留级手续的学生,学校将进行强制留级处理。留级学生到留级后所在班级上课学习,不得随原班上课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学生对留级处理有异议的,应在处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规定时限提出申诉的,学校不予受理。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结果通知教务处、学生处和各学院。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对学业警示学生进行帮扶,做好学业跟踪辅导工作。每学期期中,各学院需将《北京物资学院学业警示学生个人学习计划》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处各一份复印件存档。对学业困难的学生进行学业跟踪随访,密切关注学生学习情况,如发现问题需及时处理。对生活困难或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进行帮扶和心理健康干预。各学院应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及时调整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切实为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做好帮扶工作。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前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教务处
2018年1月